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财法[2010]108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0-12-27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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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土房屋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0〕88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标准:唯一住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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