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人社发[2010]28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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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为了做好新旧《条例》实施过渡阶段政策衔接,现就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实施新《条例》有关工伤保险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0.5%。
  二、2011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按照新《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三、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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