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文文号: 吉人社办字[2010]21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9-1
实施时间: 2010-9-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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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统一和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近一时期部分地方反映的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关于曾以个人身份参保女性退休问题
  曾以个人身份参保或续保的女性,必须在用人单位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且按职工政策缴费,其退休年龄方可按50周岁执行。50周岁后在生产岗位工作满5年的,经本人申请,也可以按本人申请时间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关于女性金融系统储蓄代办员退休问题
  原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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