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10]5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12-27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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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制定的《吉林省厂办大集体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2010]21号),推进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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