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11]2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1-1-31
实施时间: 2011-1-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476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维护参保职工的权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清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缴的范围及时间
  用人单位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主动清缴2010年12月31日之前社会保险费旧欠的,将不予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在2011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主动清缴2010年12月31日之前社会保险费旧欠的,将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