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费[2011]2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7
实施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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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农机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关于调整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请示》(皖农机计财〔2010〕194号)悉。经研究,现就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04号)下发以来,对加强农机产品管理,提高产品质量,规范检验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反映良好,同意继续执行我省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质检机构利用被检单位的仪器、设备、水电等实施的质量检验,按收费标准的40%执行;仲裁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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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