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11]3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27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2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10元调整为1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95元调整为114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