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国富浩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会函[201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1-1-7
实施时间: 2011-1-7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7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国富浩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Crowe Horwath (HK) CPA Limited):
  你所报送的关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
  根据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财会[2003]33号......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