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转发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九批备案名单的函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11]3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0
实施时间: 2011-1-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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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珠海、汕头、潮州、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九批备案名单的函》(粤经信商贸函〔2010〕3457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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