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供热采暖收费使用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
发文文号: 津国税发[2010]6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6-10
实施时间: 2010-6-1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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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税系统各征管单位,市财政局征收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市领导批示精神,现将我市供热采暖收费使用普通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至2011年度供热期起,我市供热企业向用户供热收取采暖费时,停止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收据”],一律使用由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提供或批准印制的发票。
  二、市财政局征收局负责对供热企业未使用的“收据”进行清缴。
  供热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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