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劳社部发[1999]2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发文时间: 1999-6-30
实施时间: 1999-6-3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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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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