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人社发[2011]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1-1-7
实施时间: 2011-1-7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308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区域统筹区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海南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门诊统筹药品使用范围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所有甲类药品全部纳入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用药范围。
  二、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范围
  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参照原海南省人事劳动保......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