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1
实施时间: 2011-1-1
失效时间: 2015-9-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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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予以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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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8-13
实施时间:2015-10-1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修改:

  第十九条同时废止;第二十条同时修订为“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进行核查,无问题的,报税政管 理部门审核。税收管理员应重点核查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核查纳税人 申请退税的收入是否包括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货物的收入”;第二十一条中“不符合规定 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评估或核查”同时修订为“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核查”。

发文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退税后评估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2-7
实施时间:2011-12-1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
1、第十九条废止。
2、 第二十条修改为“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进行核查,无问题的,报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税收管理员应重点核查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核查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收入是否包括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 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货物的收入”。

3、第二十一条中“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评估或核查”修改为“不符合规定的,退税源管理部门重新核查”:

发文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