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1999-4-26
实施时间: 1999-4-26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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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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