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医保发[2010]7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0-12-3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785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精神,保障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和费用及时结算,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
  (一)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并主动出示。参保人员就医及结算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1-2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