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四项社会保险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30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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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用人单位及参保个人:
  依据厦门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厦府办〔2008〕282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2009年12月29日)的决定,我市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费率的优惠政策至2010年12月31日截止,从2011年1月起四项社会保险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恢复原征收费率。具体征收费率如下:  

            2011年四项社会保险费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费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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