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人社医发[2010]30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0-12-24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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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发〔2010〕38号),现对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以及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中的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由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城镇无业居民、参保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散居婴幼儿,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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