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0]177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0-12-19
实施时间: 2010-12-19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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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49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我市市级(含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与两县(溧水县、高淳县)之间流动就业的,按照《省实施意见》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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