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解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2
实施时间: 2010-8-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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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09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我处对各地遇到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归纳汇总,并在舟山召开了座谈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供各地在税前扣除审批工作中掌握。
  一、存在保质期的资产超过保质期发生的损失问题
  存在保质期的资产超过保质期发生的损失,
  在合理损耗范围之内的属于正常损失,由企业自行扣除; 在合理损耗范围之外的非正常损失,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
  存货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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