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3
实施时间: 2011-1-1
失效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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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我市建筑业税收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有关建筑业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对确有不便在劳务发生地纳税的特殊情况,经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可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二、对建筑业纳税人原则上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为:
  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完成后,由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费用支出大、负担重,对此类企业自身(不含只向总公司交纳管理费的公司或项目)承包施工的工程,可按不低于8%的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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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 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纳税人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28 

实施时间: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