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税[2010]407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5-10
实施时间: 2010-5-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1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我省丹东和太平湾陆地口岸出口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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