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11-8
实施时间: 2010-11-8
法规类型: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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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司法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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