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10]17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20
实施时间: 2010-9-20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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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针对各地在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中提出的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预付租金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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