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证监函[2002]201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2-8-6
实施时间: 2002-8-6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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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你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政策的请示》(社保基金会投[2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时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股权公布及其变动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较大影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有义务了解其各投资管理人所持股票的情况并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时,按照《证券法》第41条、第79条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社保基金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后,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可以不受六个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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