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1997]38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8-26
实施时间: 1997-8-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2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营业税政策法规,现就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受托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相关的其他服务。
  二、除物业管理单位代供热单位、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煤气公司和有线电视台收取暖气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后,与上述委托单位实际结算发生额外,对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取得的其他全部收入(含规定收费标准基础外各种加收金额),应按照服务业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