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沪人社就发[2010]16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0-3-5
实施时间: 2010-3-5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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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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