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非税[2010]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3-9
实施时间: 2010-3-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530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均应按照《办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领用、核销“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不得与非税收入票据或税务发票互相......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