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失业保险费收入缴存国库实施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 青财社字[2010]77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6-22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401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省政府对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实际征收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收入按照属地原则就地缴入国库,不再通过地税征收机关的过渡户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汇缴。
  第二条 失业保险费收入直接缴存国库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申报审核继续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应按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按月足额征收失业保险费,并直接缴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或代理库)。
  发生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收入时,失业保险基金转移收入由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转......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