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0]95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失效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48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规定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保监发[2015]90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9-14
实施时间:20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