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在自治区境内跨市县开具问题
发文文号: 新地税征字[1995]012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6-15
实施时间: 1995-6-1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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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新地税征字[1994]022号《关于启用新版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我区缴纳地方税的用票人,不得擅自跨市、县携带、开具发票”的规定,是指用票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到外市、县开具。
  (二)对于领购“新疆公路运输统一发票”的运输业户,在自治区境内跨市、县运送货物,确需携带空白发票到运费结算地填开的,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出具载明结算地点、携带发票种类及份数、缴销发票期限等内容的许可证明(式样附后),用票人持许可证明携带所批准的空白发票到结算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填开使用空白发票。用票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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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境内跨市、县携带空白发票使用许可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