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财税字[1989]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1989-2-25
实施时间: 1989-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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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已经发布。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的征税范围,按行政区划划分。
  二、需要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列明工矿区的经济状况,包括大、中型企业的设置、区域范围、总人口、非农业人口数、产值、利润等,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行署审查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山东省税务局。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开征土地使用税。
  三、我省土地使用税年平均税额制定如下
  (一)大城市一元左右;
  (二)中等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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