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6]4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3-29
实施时间: 2006-4-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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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地方税相关税种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问题作如下规定,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问题
  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的,以一个月为一纳税期。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对于未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十日内计算贴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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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地方税纳税期限变更申请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地税函[2008]370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12-15
实施时间:2009-1-1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1]9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4-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4]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1-4
实施时间:20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