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7]300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16
实施时间: 2007-11-1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02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的规定,区局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各银行接受收费单位委托办理代收费业务,其代办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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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专用发票》票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