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2002-8-2
实施时间: 2002-9-1
失效时间: 2005-6-2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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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土地资源和资产并重管理,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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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修改:
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二款:“由省政府批准的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前款规定的省政府批准的范围;(二)具备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三)具备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查、拟定的供地方案。”
第三款:“由省政府批准的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发文标题: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4-6-18
实施时间:2004-7-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发文文号: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5-6-2
实施时间:200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