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1994-1-15
实施时间: 1994-1-15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328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资源和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和资产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土地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修改:
标题: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7-9-26
实施时间:1997-9-26

一、第六十一条删除。
二、第六十八条删除。
三、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