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电[1998]53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1998-6-4
实施时间: 1998-6-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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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中有关规定,现就部分成品油作价原则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液化气、灯用煤油、化工轻油、非化肥用重油出厂价格按以下原则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制定:
  (一)上述四种油品的出厂价格要与汽油出厂价格保持合理比价。以90#车用汽油为1,液化气为0.85-0.95,灯用煤油0.9-0.95,化工轻油0.8-0.85,非化肥用重油(减压重油)0.4-0.5,其他船用重油、内燃机燃料油、常压重油、A重油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按照现行与减压重油出厂价格比价关系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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