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9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发[2010]109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9-27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15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八条关于“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