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内跨区域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税一函[2008]18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9-26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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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局(分局)、市直属分局:
  《关于印发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预[2008]252号、甬地税一[2008]57号)下发后,各地对市内跨区域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要求进一步进行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上述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申报办法
  1、市内跨区域房地产企业以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别在分支机构(项目)所在地和总机构所在地进行预缴和汇算清缴。
  2、企业在向各分支机构(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申报时,按“该分支机构(项目)预收款收入*70%*预计利润率*25%-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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