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厦门市鑫鸿光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刨花板产品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经环资[2010]37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发文时间: 2010-9-2
实施时间: 2010-9-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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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集美区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厦门市鑫鸿光木业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精神,厦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于2010年8月23日组织相关部门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对厦门市鑫鸿光木业有限公司利用三剩物(枝丫材)生产的刨花板产品进行了现场查验,并经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公示,认定该产品原料利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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