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八批备案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10]64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0-8
实施时间: 2010-10-8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0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八批备案名单的函》(粤经信商贸函〔2010〕2510号)转发给你局,省国税局《关于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566号)中的“国家规定审批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第十八批备案名单的函
  粤经信商贸函〔2010〕2510号
  省国税局: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