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9]39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9
实施时间: 2009-2-9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36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680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鉴于我市涉税鉴证业务备案已有规范程序,对各税务师事务所跨市执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均须同时按照省局和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要求进行备案;在本市执业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仍维持已有备案操作程序。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