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人社函[2010]156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9-25
实施时间: 2010-9-25
失效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371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0年广州亚洲运动会、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筹备和举办期间(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亚运会、亚残运会期间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政府临时性行政管制措施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即: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