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地税三[1999]221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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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县局:
  现将苏地税发[1999]87号《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第二条中,企业改制后,如政府将企业的房产作价入股或联营,由企业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政府对企业实行定额承包或租赁经营,凡政府取得的房租收入能从整个租赁收入中划分的,则由政府按房租收入缴纳房产税,凡不能划分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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