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全面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财税[2002]15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2
实施时间: 2002-5-1
法规类型: 屠宰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465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矿区)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