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地税三[2001]17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7
实施时间: 2001-4-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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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按照国税发[2001]15号文第九条规定,我省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原则上应分别核算,并将分别核算的方法报省地方税务局和县级地方税务局备案。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报经省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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