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企所[2010]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7-28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608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第六条第一款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
实施时间:201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