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企所[2010]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7-28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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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劳务派遣单位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三)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下同)和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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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第四条第(三)项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
实施时间:201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