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支付给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0]12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30
实施时间: 2000-4-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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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境外中间商的佣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扬地税函[2000]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香港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其劳务发生地在香港。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发生地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税范围之内,香港地区也参照执行,故对该香港中间商取得的佣金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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