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编审规定
发文文号: 煤审综字[1998]第12号
发文部门: 煤炭工业部
发文时间: 1998-1-21
实施时间: 1998-1-1
法规类型: 内审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采掘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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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编审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准则》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审计组的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 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派出审计组的煤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主管审计工作领导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
  (一)标题;
  (二)主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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