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的规定
发文文号: 审法发[1996]359号
发文部门: 审计署
发文时间: 1996-12-16
实施时间: 1997-1-1
失效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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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保障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权,保护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是指审计机关为了保证审计监督的顺利进行,及时制止、纠正和处理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审计法》,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采取的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措施。
  第三条 审计行政强制性措施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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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国家审计准则
  发文文号: 审计署令2010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审计署
  发文时间: 2010-9-1
  实施时间: 2011-1-1